票据新闻

【商业汇票】不能兑付时的救济途径

一、案件经过

中建三局一公司与澳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安徽高院主持调解,作出(2014)皖民四初字第00014号民事调解书。

调解书约定澳中公司于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建三局一公司交付付款人为文峰公司、收款人为中建三局一公司(或收款人为澳中公司并背书给中建三局一公司),金额为30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两张,到期日不迟于2015年9月25、12月25日。

安徽高院组织调解的笔录中,文峰公司明确同意加入中建三局一公司与澳中公司之间的债务,中建三局一公司同意文峰公司加入。

2015年7月13日、7月23日,文峰公司分两次向中建三局一公司交付金额总计60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

因文峰公司出具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兑付,中建三局一公司向安徽高院申请强制执行文峰公司、澳中公司。

文峰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认为:1.文峰公司不是(2014)皖民四初字弟0001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告和连带责任人,不是本案被执行人;2.文峰公司已按调解书约定出具了商业承兑汇票,中建三局一公司亦接收了该汇票;3.即使文峰公司对总额为60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承担代付款责任,澳中公司作为债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应当优先执行其财产,不能直接冻结文峰公司的银行账户。

二、审理结果

安徽高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文峰公司是否履行了调解协议中其承诺的义务。

根据调解协议书约定,文峰公司的义务是如期开具真实、足额、合法的商业承兑汇票。由于文峰公司已按约定分别于2015年7月13日、2015年7月23日向中建三局一公司交付了总额为60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其义务业已履行完毕。中建三局一公司申请法院执行本案时,将文峰公司列为被执行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文峰公司的异议理由成立,安徽高院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文峰公司是否履行完毕其在调解协议中承诺的义务,对此,分析论述如下。

本案中,调解书作出于2015年6月9日。同日,安徽高院组织中建三局一公司、澳中公司、文峰公司调解的笔录载明:承办法官询问文峰公司“你方作为债务承担者,对于加入本案和解协议的义务及后果是否知晓?”文峰公司代理人邵红卫答:“我方知晓”;承办法官询问中建三局一公司“你方对于安徽文峰置业有限公司加入本案和解协议承担债务是否同意?”中建三局一公司代理人付琦答:“我方同意”。

综合上述情况,可以看出,三方当事人在签订调解协议时,有关文峰公司出具汇票的意思表示不仅对文峰公司出票及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等问题作出了票据预约关系范畴的约定,也对文峰公司加入中建三局一公司与澳中公司债务关系、与澳中公司一起向中建三局一公司承担债务问题作出了原因关系范畴的约定。

因此,根据调解协议,文峰公司在票据预约关系层面有出票和交付票据的义务,在原因关系层面有就6000万元的债务承担向中建三局一公司清偿的义务。

文峰公司如期开具真实、足额、合法的商业承兑汇票,仅是履行了其票据预约关系层面的义务,而对于其债务承担义务,因其票据付款账户余额不足、被冻结而不能兑付案涉汇票,其并未实际履行,中建三局一公司申请法院对文峰公司强制执行,并无不当。

于此还需指出的是,文峰公司既是案涉汇票的付款人,亦是出票人,当票据未获付款时,可能产生的票据法律关系后果是中建三局一公司作为持票人依法可向作为出票人的文峰公司行使追索权。但是,该追索权是否确定产生以及应如何行使,在未经诉讼等实体处理程序确认前,执行程序无权认定,当事人亦不得要求执行法院据此直接执行。

综上,安徽高院(2017)皖执异1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错误,结果应予纠正。

三、小结

1.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

本文案例中的文峰公司,作为案外人和中建三局一公司达成合意,主动加入到中建三局一公司与澳中公司的债务中,属于典型的债务加入。

2.本文案例中安徽高院制作的调解书、调解协议中,未明确文峰公司系债务加入,这也是文峰公司抗辩自己并非案件当事人、安徽高院支持文峰公司执行异议的原因。最高人民法院依据调解笔录,确认了文峰公司系债务加入,驳回其执行异议。因此,调解过程中,一定要明确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免有人浑水摸鱼。

3.未经背书转让或未经银行背书的远期商业承兑汇票,信用基础往往较为薄弱,极易发生不能兑付的风险。在接受票据时,应考察票据的信用基础,银行承兑汇票、有信用良好的公司背书的商业汇票,信用基础良好,最终获得兑付的可能更大。

4.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彼此独立,处理票据纠纷时,应注意区分两者之间的关系,选择正确的诉讼策略,以实现利益最大化。对于票据直接前后手而言,当事人可以举张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追索权,也可以选择举张票据基础法律关系产生的民事权利。

本文案例中,中建三局一公司选择执行文峰公司,就是基于票据基础法律关系产生的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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